服务条款
本服务条款(以下简称“本协议”)自订单正式生成之日(“生效日期”)起由广州基准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招村北外约58号125室)(以下简称“基准公司”)与订单上列出的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签订,在此统称为“双方”, 或分别作为“一方”。
鉴于
双方有兴趣就化学品的申报/登记/注册、测试(监理)、风险评估等项目的技术咨询(以下简称“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合作,基准公司熟悉与之相关的业务资源,具备推动上述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的条件。
因此,双方就基准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协议:
1.定义
(一)“关联方”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相关方、受相关方控制或与相关方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商业团体、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二)“化学品”是指委托方向基准公司提供的所有物质,包括开发候选物质、药物、制剂、工艺材料、化学样品和化学中间体;对此类化学品进行生物或合成转化而产生的反应产物;以及与这种转变有关的反应中间体。
(三)“服务”包括:基准公司根据化学品的申报/登记/注册要求开展针对性的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认证、论证、卷宗制作等工作。
(四)“可交付成果”指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所有数据、总结、分析程序、报告、证书等。
2.工作范围
基准公司将履行委托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不时授权签署的有效书面合同中要求的服务。基准公司将以合理的技能和谨慎履行服务,并尽其合理努力遵守所要求的时间期限和委托方不时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基准公司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履行分包出去。
3.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除非根据本协议项下的条款提前终止。
4.付款
鉴于基准公司为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在双方签署合同后15天内向基准公司付清合同金额。
基准公司提交给委托方的每张发票必须(1)吻合订单或合同中规定的特定试验和试验材料,(2)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委托方的应付账款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如有),并抄送(联系人或监督员)至(电子邮件地址)(如有),以及(3)列出适用的委托方标识符(如有)。
5.信息
就本协议而言,“信息”应指委托方根据本协议交付给基准公司、与化学品有关的、并加盖“机密”印章以及委托方声明为机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为机密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专有技术、技术和非技术材料、报告以及任何化学品样品和规格型号等。
6.知识产权
基准公司承认,对于委托方向基准公司披露的原有信息,委托方将拥有所有知识产权。
基准公司承认,对于在基准公司及参与当次项目工作的第三方(如有)提供服务期间发现的信息,以及根据本服务协议获得的所有可交付成果,委托方将在付清相关费用后拥有所有知识产权。
7.保密
基准公司同意对该信息保密。除非为执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基准公司不使用该信息。基准公司仅向其直接参与该项工作的相关人员披露信息,并不会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信息,也不会将信息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本协议的服务完成后,如收到委托方的书面要求返还所有信息,基准公司将在15天内返还所有信息,但基准公司可保留此类文件、记录或其他文件的一份副本,仅用于保障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化学品
基准公司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化学品,仅用于履行本协议条款下的服务,根据上文第7款对信息保密,并将其返还给委托方或在服务结束或提前终止时委托具资质单位销毁或处置此类化学品的任何剩余部分。双方承认,这些化学品可能是实验性的,也可能尚未完全表征,各方接受这些化学品的现状,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9.保密例外情况
基准公司的保密义务和对信息使用权的限制不适用于基准公司能够证明此类信息:
(1)在披露前已被其知悉;或
(2)在基准公司没有过失或泄漏的情况下已为公众所知;
(3)由基准公司从第三方获得,对委托方无保密义务;
如果基准公司被要求披露与法律或行政程序有关的信息,基准公司将立即通知委托方该要求。委托方可寻求适当的保护令或其他补救措施。
10.保密义务的存续
基准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1.可交付成果
在服务结束或提前终止时,基准公司将立即提供迄今为止产生的或双方同意的所有可交付成果,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可交付成果应提交给要求服务的委托方。
12.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在取得收件人回执或按双方约定的联系方式送达时,则视为有效。
任何一方的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3.保证
基准公司保证其服务的履行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国辖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
14.监督和审计
委托方可在事先发出合理通知后自行决定监督和审计基准公司与本协议项下有关的任何工作。委托方将采取合理和合适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基准公司或任何分包商使用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设施的权利,以及检查与服务有关的任何程序和记录的权利。
15.责任和赔偿
如果基准公司未能履行双方约定的任何服务(或部分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基准公司尽快重新履行服务(或部分服务),如有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基准公司承担。
任何一方均不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间接、附带、后果性或惩戒性损害负责。
16.宣传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名字用于广告或宣传目的。
17.违约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且违约方未能在收到书面通知的三十(30)天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终止本协议。终止权应为终止方根据本协议在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补充。
18.终止
委托方可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准公司,终止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要求的任何服务。如果委托方终止本协议,则委托方应向向基准公司支付截至终止日期为止所有已完成的服务、可交付成果和其他不可取消的服务费用。如果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任何服务,基准公司应在收到本协议项下应付给基准公司的所有应付未付费用后,将已完成的可交付成果交付委托方。
19.不可抗力
委托方和基准公司均不对未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承担责任,如果此类未能或延迟是由于自然灾害或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则任何一方均不应被视为违反其义务。
20.管辖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应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协议完整性
本协议规定了委托方和基准公司之间关于其标的物的完整协议。除非双方书面签字同意,否则不得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22.其他
基准公司将定期通知委托方在服务过程中的项目进展及任何问题。针对特殊的化学品,如在分析测试时遇到难以解决的分析技术问题,基准公司将及时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应尽其所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援助以解决问题。
本协议由被授权之人,于本协议文末所记载日期,代表双方当事人缔结之,特此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