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申请
一、肥料登记申请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肥料类→肥料登记→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申请人 | 本事项的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
申请条件 | 1 申请人应是经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可直接办理,也可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2 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除外)(“省级单位意见”处仅有公章、无明确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
禁止性要求 | 1 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2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3 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4 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农业农村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未满1年的。 6 产品登记审批办结前,同一申请人提交同一产品登记申请的。 |
申请材料目录 | 1 《肥料登记申请书》(1份、纸质材料、原件、申请人自备)。
2 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意见表。 4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5 产品安全性资料。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6 产品有效性资料。 6.1 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土壤调理剂(含土壤修复微生物菌剂)试验应针对土壤障碍因素选择有代表性的2个地点开展,提交连续3年(含)以上的试验结果;专用于有机物料堆沤或堆腐的有机物料腐熟剂产品提交2次(点)堆沤或堆腐试验结果。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田间试验。受托开展田间试验的机构可视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交供试产品检测报告。 6.2 产品执行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登记产品的执行标准。境内企业标准应当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产品标签样式。 申请人应提交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产品标签样式。 8 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 8.1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产能等。 8.2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背景、目标、过程、原料组成、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应用效果及产品适用范围等。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交生产用菌种来源、分类地位(种名)、培养条件、菌种安全性等方面资料。 8.3 生产工艺资料。 包括原料组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配置、生产控制措施。 9 肥料样品 9.1 产品质量检验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应提交同一批次的肥料样品2份,每份样品不少于600克(毫升),颗粒剂型产品不少于1000克。 9.2 抗爆性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9000克的样品。 9.3 包膜降解试验需提交1份不少于1000克的包膜材料。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需提交试管斜面两支。 9.4 样品应采用无任何标记的瓶(袋)包装。样品抽样单应标注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抽取肥料样品并封口,在封条上签字、加盖封样单位公章。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境内申请人提供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办理基本流程 | 1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辖区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申请,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考核,提出初审意见。
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肥料登记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核验申请人提交的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检测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4 产品质量检测或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自收到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提出一次复检申请。 5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评审。 6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技术审查和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7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
办理时限 |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在9个月内由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审批结果 |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结果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肥料检测,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
二、肥料续展登记审批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肥料类→肥料续展登记→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申请人 |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
申请条件 |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续展登记。 |
禁止性要求 | 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的肥料产品。
2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3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内两次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5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 |
申请材料目录 |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肥料续展登记申请书》。 2 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3 年度产品质量报告。申请人应提交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同时,提交产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管理、质量认证、监督抽查等方面的情况。 4 产品应用情况报告。该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使用面积、施用作物、应用效果和主要推广地区等情况。 5 生产企业考核表。境内申请人还提交由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生产企业考核表。生产企业考核表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2.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
办理基本流程 |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
审批结果 |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结果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肥料检测,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
三、肥料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肥料类→肥料变更登记→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办理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发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
申请人 |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肥料生产企业。 |
申请条件 | 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肥料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肥料变更登记。 |
禁止性要求 | 1 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农村部宣布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该肥料产品使用范围的。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肥料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
申请材料目录 |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标注提供复印件的除外;各材料提供一份。)
1 《肥料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使用范围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 3 商品名称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标签样式。 4 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其它与企业名称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应提交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委托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也应同时提交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5 田间试验报告、产品标签样式要求参照《肥料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上述申请材料中以下证明材料可选择采用书面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书(见附件)替代。
4.企业名称变更的,境内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机构企业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有变化的,提交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
办理基本流程 |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肥料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技术审查意见或者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5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肥料登记证》。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1.5个月,如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
审批结果 | 准予许可的,颁发《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结果送达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肥料登记审批专用章”的《肥料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肥料检测,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