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申报
一、化学物质技术判别(核查化学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
承办单位 |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官方办事指引 | https://www.meescc.cn/ggzc/bszn/hxwzjspb/201404/t20140403_594914.shtml |
事项类型 | 申报人自愿委托 |
收费标准 | 每份技术判别报告的官费是3000元。 |
目的和意义 | 该程序可以避免申报人将新化学物质作为现有化学物质而造成漏报,从而违反新化学物质法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同时可以避免将现有物质作为新化学物质来申报,从而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巨大浪费。 |
服务要求 | (1)申报人应按要求提供各项资料:①委托人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电子邮件、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办公传真、以及企业的相关描述及委托要求等信息;②申报物质信息。包括CAS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结构图(清晰可见)和生产合成工艺等相关信息。
(2)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和完整,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权益,如有不实,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
服务周期 | 申报人按要求提交上述①和②的各项资料后,一般情况下在5个工作日内可得到由承办单位发出的化学物质技术判别结果。对于复杂、疑难物质,难以通过分子式、结构式、化学物质命名或生产合成工艺等判定是否为新化学物质的,周期适当延长以待承办单位进行综合技术判定(包括检索国际化学物质数据库、咨询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开展技术判定比对研究等)。 |
下一步行动 | 如结果显示属现有物质(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则无需进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申报;如结果显示属新化学物质,则根据申报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执行:(1)新化学物质备案;或(2)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或(3)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 |
例外 | 对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但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应当在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前,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
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承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按照路径:“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企业责任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备案范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
服务要求 | 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的,应当提交备案表和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并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申报人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和完整,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权益,如有不实,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
服务周期 | 申报人按要求提交各项资料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
下一步行动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对完整齐全的备案材料存档备查,并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
变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后(可选),申请人提供其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填妥“新化学物质备案表”或提供表中所列各项信息、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如申报物质属聚合物,应提交“聚合物备案说明材料”;双方签署代理合同或协议、出具合法授权书。 |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承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按照路径:“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企业责任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登记范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 |
申请人 | (1)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向中国境内出口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代理人,共同履行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3)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作为申请人; (4)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作为申请人。 |
资料提交 |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鼓励登记数据共享。 |
信息保护 | (1)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撤回其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
(2)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3)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
测试机构 | (1)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2)境外测试机构: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
办理时限 | (1)技术评审时限:30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2)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可选)、签署代理合同或协议、出具合法授权书;申请人提供其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填妥“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申请表”或提供表中所列各项信息、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申请物质的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判定结论及依据、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测试机构条件资料、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
承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按照路径:“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企业责任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登记范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 |
申请人 | (1)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依法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向中国境内出口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人,但应当指定代理人,共同履行登记及登记后环境管理义务,并依法承担责任; (3)拟改变为其他工业用途: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作为申请人; (4)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作为申请人。 |
资料提交 |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鼓励登记数据共享。 |
信息保护 | (1)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撤回其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
(2)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3)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
测试机构 | (1)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2)境外测试机构: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
办理时限 | (1)技术评审时限:60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2)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可选)、签署代理合同或协议、出具合法授权书;申请人提供其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填妥“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申请表”或提供表中所列各项信息、测试报告或者资料、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测试机构条件资料、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
五、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承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官方办事指引 |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ee.gov.cn),按照路径:“新化学物质类”主题→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事项申报,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收费标准 | 官方不收费(免费)。 |
企业责任 | 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登记范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已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但在《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规定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的化学物质,用于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工业用途的,按照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 对下列化学物质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 (1)高危害化学物质(PBT,vPvB或其他同等环境或者健康危害性的化学物质); (2)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PB)或者具有持久性和毒性(PT),或者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化学物质(BT)。 |
登记程序 | 申请办理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及该化学物质用于新用途的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等材料。对高危害化学物质,还应当提交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材料,充分论证该物质用于所申请登记用途的必要性。 |
申请人 | 生产者、进口者或者加工使用者均可作为申请人。 |
资料提交 | 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并对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不实,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鼓励登记数据共享。 |
信息保护 | (1)应当在申请登记或者办理备案时提出,并提交申请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对可能对环境、健康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依法不予商业秘密保护;申请人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撤回其提出的信息保护要求。
(2)新化学物质名称等标识信息的保护期限自首次登记或者备案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3)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不得披露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商业秘密。 |
测试机构 | (1)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化学物质测试相关标准开展测试工作;健康毒理学、生态毒理学测试机构还应当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应当对其出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并依法承担责任。
(2)境外测试机构:出具健康毒理学或者生态毒理学测试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测试机构应当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要求。 |
办理时限 | (1)技术评审时限:60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技术评审时限;
(2)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
代理服务 | 如需代理服务,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双方签署保密协议(可选)、签署代理合同或协议、出具合法授权书;申请人提供其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填妥“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或提供表中所列各项信息、环境暴露评估报告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危害特性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六、登记证变更申请
序号 | 变更情形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出具单位 | 介质 | 份数 | 要求 |
1 | 申请人/代理人名称变更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申请人、代理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2 | 代理人更换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登记证持有人与前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的协议,以及与新代理人订立代理关系的协议 | 登记证持有人和新代理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3 | 常规登记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活动类型拟增加进口 |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证变更申请表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
4 | 新化学物质中英文名称、CAS 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标识信息变更 | 新化学物质常规/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证明材料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
5 | 简易登记申请登记量、活动类型、申请用途以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变更 | 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证变更申请表、证明材料 | 登记证持有人 | 电子 | 1 | 申请表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填写、输出、签字盖章并进行彩色扫描(保证足够清晰的分辨率)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
证明材料应充分论证变更前后的化学物质属于同一种化学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