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申请

一、农药登记申请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官方办事指引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农药类→农药登记→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 官方不收费(免费)。
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申请人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新农药研制者。

2 申请登记的农药应当按规定完成登记试验,登记试验资料齐全。

3 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禁止性要求 1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用或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5 未完成登记试验和中试生产的农药。

6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材料目录 1 需提交以下资料:

1.1 农药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2 产品概述(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3 标签和说明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4 产品化学资料(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5 毒理学资料(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6 环境影响资料(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7 申请农药产品为制剂的,还应当提交药效和残留资料(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8 申请人为农药生产企业和新农药研制者(包括个人)的,还应当提交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原件,1份,政府部门核发)。

1.9 申请人为向中国出口农药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已在有关国家(地区)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政府部门核发)。

2.0 具体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办理基本流程 1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农药生产企业、新农药研制者农药登记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递交的《农药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接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

3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4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新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其他农药产品评审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

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6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局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办理时限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或收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意见后,在9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代理服务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农药检测,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二、农药登记延续审批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官方办事指引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农药类→农药登记延续审批→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 官方不收费(免费)。
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申请人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申请条件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延续。
禁止性要求 1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禁用、不新增或不再延续的农药产品。

2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4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5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未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

6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材料目录 1 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1 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2 最新备案的产品质量标准。

1.3 综合性报告:农药产品生产、销售、使用情况,产品研究新进展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情况说明。

2 对需要开展周期性评价的农药品种,应根据周期性评价要求,补充相应试验报告或查询资料。

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延续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 技术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技术审查意见或者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签。

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定办理时限: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2个月,如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代理服务 如需代理服务或委托农药检测,欢迎来信(caowei@jizhun.com.cn)或致电(020-81695425)垂询。

 

三、农药登记变更

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官方办事指引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互联网址:http://zwfw.moa.gov.cn),按照路径:农药类→农药登记变更→网上申请,进入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事项办理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标准 官方不收费(免费)。
办理依据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7号修订)。

(2)《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

(3)《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

申请人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申请条件 已取得登记的农药拟变更批准事项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变更。
禁止性要求 1 申请人被处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不足5年的。

2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农药登记,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不足1年的。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农药登记,被撤销《农药登记证》不足3年的。

4 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的该农药产品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组成组分。

5 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的。

申请材料目录 1 需提交以下资料:

1.1 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

1.2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1.3 产品化学资料。

1.4 毒理学资料。

1.5 药效资料。

1.6 残留资料。

1.7 环境影响资料。

2 有关资料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

办理基本流程 1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药窗口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3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按程序报批。

5 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根据部领导签批文件办理批件、制作《农药登记证》。

办理时限 1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申请后,在6个月内由农药检定所完成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2 农业农村部收到农药登记委员会评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审批结果 准予许可的,颁发《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农药登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办结通知书。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现场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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